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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危险废物焚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公告
●信息原文
1、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危险废物(含医疗废物)焚烧排污单位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排污许可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危险废物集中焚烧处理单位。
2、术语和定义
a.许可排放限值:指排污许可证中规定的允许排污单位排放的污染物最大排放浓度(速率)和排放量。
b.危险废物焚烧排污单位:指焚化燃烧危险废物使之分解并无害化的危险废物处置单位。
3、自行监测管理要求
a.一般原则
排污单位在申请排污许可证时,应按照本标准确定的产排污环节、排放口、污染因子及许可限值等要求,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并在排污许可平台中明确。
b.自行监测方案
明确排污单位的基本情况、监测点位及示意图、监测指标、执行排放标准及其限值、监测频次、采样和样品保存方法、监测分析方法和仪器、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自行监测信息公开等。
c.自行监测要求
自行监测的污染源和污染物应包括相关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污染控制标准中涉及的废气、废水污染源和污染物。
4、监测内容、监测点位及监测频次
a.有组织废气外排口
废气污染源通过排气筒等方式排放至外环境的废气,应在排气筒上设置废气外排口监测点位。
b.无组织排放
废气无组织排放监测点位应符合gb18484、gb16297和gb14554等标准要求。
c.废水
排污单位应在车间或车间处理设施排放口d的污染物,在相应的废水排放口采样。排放标准规定的监控位置为排污单位排放口的污染物,废水直接排放的,在排污单位的排放口采样;间接排放的,在排污单位的污水处理设施排放口后、进入其他污水处理系统前的法定边界位置采样。
排污单位有组织废气、无组织废气和废水监测点位、主要监测指标和最低监测频次要求如下:
表1 有组织废气监测点位、监测指标及最低监测频次一览表
表2 无组织废气监测点位、监测指标及最低监测频次一览表
表3 废水监测点位、监测指标及最低监测频次一览表
ctt具备以上检测项目检测能力和资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