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7月28日,美国众议院批准h.r.2480号法案,该法案修订包括所有毛皮服装(不论其价值)在内的毛皮产品标签。此提案废除现行的“相对数量小或价值低”的毛皮服装的标签豁免;并从法规颁布之日起90天后生效。
该法规还包括一项从美国商品交易会包装与标识法(fpla)中豁免的条款,即关于非零售商分散销售的皮毛产品,他们的皮毛产品:
(1)是通过捕捉或狩猎动物的方式获得的;
(2)以面对面方式交易在其住所、手工艺品展览或狩猎人临时或短期居住的其它居住点获
得的,其中他们的主要收入来源不是以销售皮毛产品为主。
此外,法规还要求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从法规颁布之日起90天内开始对皮毛产品名称指南进行修订。
目前,议会已通过该法案,现提交给参议院投票,总统签署后法案生效,整个过程估计持续到。